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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43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明儀

被告
森之鼎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聖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之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162,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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