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957號
- 原告
- 劉聖鴻
- 訴訟代理人
- 姜秋錦
- 被告
- 呂炳陞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5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5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