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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張明儀

  • 原告
    李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娜 訴訟代理人 周法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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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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