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鄭金珠、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陳玉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鄭金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7,112元(計算式:47,677+29,435=77,112),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