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2號
- 原告
- 薛天明
- 被告
- 台灣迪卡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杰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與所提出之證據,無法確認原告所稱,被告未善盡消費者保護法或個資法等保護個人資料義務,乃至於外流個人資料之侵權行為地為何處,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確定本件管轄法院。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乙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