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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歐家佑

  • 原告
    方子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方子平 訴訟代理人 鄭婷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871元及利息,嗣於民 國113年10月7日具狀變更聲明被告給付203,806元及利息,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100元,應補繳1,110元(計算式:2,210元-1,100 元=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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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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