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歐家佑
- 當事人康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3號 反訴 原告 康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廣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翁漢濱(即盤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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