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84號
- 原告
- 許明全
- 被告
- 林扁豪即展豪工程行
林榮宗
賴雿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18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