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張明儀

上訴人
即被告蔡宗翰即妍植國際醫美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