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4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蔡宗翰即妍植國際醫美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