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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羅榮彰
被告
吳金財
訴訟代理人
黃大維
複代理人
顏逢緯
被告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黃大維

顏逢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新臺幣」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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