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74號
- 原告
- 李大明
- 訴訟代理人
- 羅榮彰
- 被告
- 吳金財
- 訴訟代理人
- 黃大維
- 複代理人
- 顏逢緯
- 被告
-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大維
顏逢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新臺幣」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