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黃雅君
- 當事人展輝工程有限公司、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03號 原 告 展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群 被 告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383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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