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89號
- 原告
- 藍美育
- 原告
- 楊國棟
- 原告
- 楊貴棻
- 原告
- 楊珺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韻鸚
- 被告
- 蔡國勝
- 被告
-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原告欄「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毛英富律師複代理人陳韻鸚」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朱俊雄律師複代理人毛英富律師、陳韻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