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呂奇龍
- 原告藍美育、楊國棟、楊貴棻、楊珺宇
- 被告蔡國勝、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89號 原 告 藍美育 楊國棟 楊貴棻 楊珺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陳韻鸚 被 告 蔡國勝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原告欄「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毛英富律師複代理人陳韻鸚」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朱俊雄律師複代理人毛英富律師、陳韻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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