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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 原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婉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61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黃真霞 被 告 黃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 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新臺幣(下同)12萬7,924元,然自起訴狀內之記載,尚無從認定原告 何時給付何筆若干金額款項之時間地點(受有利益、受有損 害)、構成無法律上原因之具體退貨時間、品項金額等事實 ,乃至利益之計算式等,記載並非明確,聲請人並應具體主張其事實為何,而足以導出聲明所請求之12萬7,924元,否 則即有欠一貫性,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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