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井琪、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陳顥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05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顥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 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據之服務契約第47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約定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義,足見該約定應為排他之合意管轄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