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76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許晏庭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被告
- 洪立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俊鳳
- 被告
-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立物流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被告陳建仲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有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附卷可考。綜上,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移由被告公司所在地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