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星鴻股份有限公司、吳宗霖、張夢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77號 原 告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張夢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社會住宅包租契約書第23條,約定以租賃標的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