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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協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葛名翔

  • 當事人
    簡嬿珊李錦頻盧奕龍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嬿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錦頻 盧奕龍 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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