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嬿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錦頻
- 即被告
- 盧奕龍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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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永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