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9號

撤銷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葛名翔

上訴人
即原告
簡嬿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錦頻
即被告
盧奕龍
即被告
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395元,上開裁定於114年4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記載之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住所,此有前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詎上訴人迄今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