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龔福來、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郭欣怡、黃英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23號原 告 龔福來 被 告 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欣怡 被 告 黃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16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