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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龔福來
被告
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欣怡
被告
黃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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