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 原告
- 龔福來
- 被告
- 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欣怡
- 被告
- 黃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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