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揚峰環保回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名峰
被告
王名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兩造間所簽之契約書約定,給付未履行之買賣價金及其衍生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契約書第16條已約定:「立約人對於契約內容已詳閱了解,並各簽收1份。有關本契約之爭執訴訟,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