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游哲竣、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05號原 告 游哲竣 被 告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