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智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廖翊婷、易碩數位資訊有限公司、張世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41號原 告 智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婷 被 告 易碩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網站製作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約書第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