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脈動鏈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鎮宇、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揆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44號原 告 脈動鏈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鎮宇 被 告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