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44號
- 原告
- 脈動鏈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鎮宇
- 被告
-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揆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