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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44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脈動鏈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鎮宇
被告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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