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3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李哲龍
被告
侯建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管轄權為訴訟要件,不問訴訟進行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除專屬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應採職權探知主義外,任意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仍適用辯論主義,由當事人主張並加以舉證,不得僅憑原告事實主張定管轄權之有無,否則形同得依原告主觀意思任意創設管轄權,剝奪被告在其住所地應訴之利益,顯失公平。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原告並非主張本票有偽造、變造之情事,而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卷中內別無其他可供本院判斷管轄權之證據,故難以認定本院確實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3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