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33號
- 原告
- 李哲龍
- 被告
- 侯建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管轄權為訴訟要件,不問訴訟進行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除專屬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應採職權探知主義外,任意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仍適用辯論主義,由當事人主張並加以舉證,不得僅憑原告事實主張定管轄權之有無,否則形同得依原告主觀意思任意創設管轄權,剝奪被告在其住所地應訴之利益,顯失公平。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原告並非主張本票有偽造、變造之情事,而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卷中內別無其他可供本院判斷管轄權之證據,故難以認定本院確實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