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吳子蓉即英倫茶事大安商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告 吳子蓉即英倫茶事大安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貸款期間自110年5月26日起至115年5月26日止,自110年5月26日起至111年5月26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5年5月26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而自110年5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息,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5月26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598計算利息;延遲還款時,除仍 按上揭約定計息外,另計收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惟就本件債務,被告僅清償部分欠款,現尚餘本金271,1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乃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同意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第2項。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98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