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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翁立民

  • 當事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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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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