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