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琪華、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林琪華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