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宜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莊佩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2號 原 告 宜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樂活在台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3,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