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吳佳龍
- 被告
- 翔澈天際顧問有限公司(蝦皮電商:羅蒙精品家居)
- 法定代理人
- 林廷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08元(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16448元,第二項為5260元,第三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2月15日】止計202日而為20200元,三項合計為41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