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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2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吳佳龍
被告
翔澈天際顧問有限公司(蝦皮電商:羅蒙精品家居)
法定代理人
林廷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08元(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16448元,第二項為5260元,第三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2月15日】止計202日而為20200元,三項合計為41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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