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吳佳龍、翔澈天際顧問有限公司、林廷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吳佳龍 被 告 翔澈天際顧問有限公司(蝦皮電商:羅蒙精品家居) 法定代理人 林廷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08元(按訴之聲明 第一項為16448元,第二項為5260元,第三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2月15日】止計202日而為20200元,三項合計為41908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