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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 原告
    吳怡蓉
  • 被告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4號原 告 吳怡蓉 被 告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何宇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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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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