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吳怡蓉
- 被告
-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穎
- 訴訟代理人
- 何宇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士補字第1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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