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怡蓉、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吳東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4號原 告 吳怡蓉 被 告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何宇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