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邱荣樹、時影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王嘉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邱荣樹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時影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嘉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200元(計算式為:335000+13200=348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