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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6號

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邱荣樹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被告
時影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嘉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200元(計算式為:335000+13200=348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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