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劉漢平、陳筱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平 代 理 人 陳筱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全成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