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清、阿斯瑪食品有限公司、鄭景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87號原 告 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清 被 告 阿斯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