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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姜麗香

原告
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清
被告
阿斯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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