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鄧怡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2號 原 告 鄧怡婷 訴訟代理人 鄭巧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學米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