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志誠、洪文聰、張世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張志誠 代 理 人 洪文聰 被 告 張世銘 張雲英 張美惠 張慈美 劉光薰 劉麗娜 蘇順隆 蘇錦隆 蘇國蘭 蘇春蘭 蘇清蘭 許榮富 許美惠 許桂華 黃蘇淑娥 蘇健祐 林崑連 王超賢 德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立 被 告 劉洺洺 方月枝 劉泓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65元(計算式:11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82,476元×原告應有部 分4/175=96,1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