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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8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張志誠
代理人
洪文聰
被告
張世銘
被告
張雲英
被告
張美惠
被告
張慈美
被告
劉光薰
被告
劉麗娜
被告
蘇順隆
被告
蘇錦隆
被告
蘇國蘭
被告
蘇春蘭
被告
蘇清蘭
被告
許榮富
被告
許美惠
被告
許桂華
被告
黃蘇淑娥
被告
蘇健祐
被告
林崑連
被告
王超賢
被告
德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立
被告
劉洺洺

方月枝

劉泓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65元(計算式:

11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82,476元×原告應有部

分4/175=96,1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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