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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原告
邱棟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騰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美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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