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姸晴、千儂有限公司、陳冠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陳姸晴 被 告 千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訴訟代理人 張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