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瑞特兒股份有限公司、黃仁琮、陳錫卿即勁桑塗料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瑞特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琮 訴訟代理人 藍士峰 被 告 陳錫卿即勁桑塗料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0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