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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張明儀

  • 當事人
    清淞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5號 原 告 清淞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高庭暉 法定代理人 譚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安康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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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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