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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70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聲請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對人
袁玉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所示之意思表示,詎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業經遷出國外,此有相對人歷次入出境結果及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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