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吳智弘
- 相對人
- 游偉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意思通知,亦準用之(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依相對人戶籍址寄送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經郵務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無法確認相對人居住該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號函在卷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