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03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告
杜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