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580號
- 原告
- 王秉義
- 被告
- 硬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興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板小字第194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