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
- 原告
-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揚
- 訴訟代理人
- 李室辰
- 被告
- 維凱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元佑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14時26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通 譯 鄭淑賢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1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71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