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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歐家佑歐家佑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

原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訴訟代理人
李室辰
被告
維凱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佑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603號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14時26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通 譯 鄭淑賢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1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71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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