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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6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許洧峻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告
方建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區○○0000號、現居居新北市○○區○○路00號9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是在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二段與中正北路口,有警方肇事資料在卷可憑。綜上,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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