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71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麟
- 被告
- 葉家銘
葉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4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葉宗賢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馮玲華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葉家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5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94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3,143元 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75計算,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75計算,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2 1,5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