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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722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張之雯
被告
葉品妤(即非紅不可自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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