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722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張之雯
- 被告
- 葉品妤(即非紅不可自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