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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歐家佑
  •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華冠富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優創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杜坤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8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優創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冠富 被 告 杜坤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 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優創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雖登記在臺北市北投區,惟本件侵權行為地即本件事故發生地點位在桃園市龜山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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