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88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民
- 被告
- 謝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朴子市,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本件民事起訴狀雖陳報被告之住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然經本院函請員警查訪被告有無實際居住在上址,員警則回覆經派員至上址訪查未遇,詢據該址住戶吳仲升承告,不認識被告,被告也無住在該址等語,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國114年11月10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143044685號函在卷可參,自難認被告現實際居住在本院轄區,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