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0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群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璇
- 被告
- 劉俊男(即歐啪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70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70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70,70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