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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
劉俊男(即歐啪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70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70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70,70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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